劳动争议仲裁回避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工作人员与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某种关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应自动退出案件的仲裁活动,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更换人员的一种制度。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成员和仲裁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仲裁的。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之前提出。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