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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加拿大投资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加拿大投资法》Canadian Investment Law

1985年6月20日颁布并实施。外国资本,尤其是美国资本在战后加拿大的经济发展中,曾发挥过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但加拿大也为此付出了昂贵的代价,至今仍无法摆脱对外国特别是对美国经济的依赖。为了充分鼓励外国资本在加拿大投资,并进行相应的管理,政府特制定了该法律。有9个部分、52个条款,对加拿大与非加拿大公司或实体的划分、投资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以及罚则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目的:在第二条中阐述了制定该法的目的。承认资本和技术的增加有益于加拿大,鼓励加拿大人和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投资,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机会。同时,对非加拿大人的大型投资进行审查,以确保加拿大的利益。
投资通知:该法第三部分规定,凡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投资,投资者在完成投资的30天内须向加拿大投资署呈送有关投资简要情况的书面通知。一般不再要求投资者提供进一步的情况,因为条款旨在使该类外国投资不受政府干预。须提交通知的投资范围包括:所有由外国控制的新的加拿大企业;所有对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下的加拿大企业的直接收购;所有对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下的加拿大企业的间接收购;如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资产占总投资交易额的50%以上,即属于500万加元的档次,而不是5000万加元。
投资审查:该法第四部分对投资审查的界限、办理审查的手续和审查的依据均作了详细的规定。须经审查的外国投资包括:对加拿大企业直接收购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间接收购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资产500万加元~5000万加元,且占整个投资交易总额50%以上三种情形。
办理的程序:投资者在投资完成之前将审查申请表按规定格式填好并送交加拿大投资署;加拿大投资署在收到审查申请表后,根据投资者的书面保证、省政府的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依据该法规定的六个评价要素,确定某项投资是否会“基本上有益于加拿大”,并在收到审查申请后的45天之内,将审查结果通知投资者。如确有必要,可将审查期限延长30天。
划分加拿大与非加拿大公司或实体的准则:该法第五部分明确规定,根据该实体资本(或股份)的被控制程度来划分。如一实体资本的多数为加拿大人占有,即为加拿大实体;反之,则为外国实体。如一实体事实上由加拿大人占有多数股份,非加拿大人只是名义上有一半或一半以上的股份并未实际控制,仍视为加拿大实体。如一实体资本的少部分由加拿大人享有,或是两人公司中加拿大人与非加拿大人各占50%股份,这一实体即被认为不在加拿大控制的实体或公司之列。这些标准对于外国投资者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合资企业。确认为加拿大公司还是非加拿大公司,不仅在税收上有所不同,而且在董事会成员组成上要求也不一样,进而影响外国投资者实际利益的享有。
违反该法的后果:该法最后规定,如果主管部长认为外国投资者违反该法,如没有按规定递交投资通知和投资申请,或已经进行了禁止的投资,或没有按要求放弃对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没有与写给总督的书面保证保持一致,以及没有与该法的条款保持一致等,都会要求限期终止违法行为,纠正错误,或要求申明违反该法的理由。外国投资者不按要求去做,部长则会向高级法院申请予以判决,不执行判决的,将视被为藐视法庭而受到传讯和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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