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前苏联婚姻家庭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前苏联婚姻家庭法 前苏联婚姻家庭法俄国沙皇时代的婚姻家庭关系,由宗教法规调整,建立在父权和夫权统治下的男女不平等基础上。1917年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颁布法令,宣布废除宗教仪式婚姻,只承认世俗婚姻,实行男女在婚姻家庭地位上的平等。1918年9月16日颁布《苏俄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摆脱民法典体系,使婚姻家庭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法典。法典确认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原则;规定结婚实行登记制度;离婚分为登记和诉讼两种;不承认事实婚和收养的效力。1926年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1918年法典进行修订,颁布新的《苏俄婚姻家庭与监护法典》,主要特点是,提高了法定婚龄(由16岁提至18岁);将过去夫妻分别财产制改为婚后共同财产制;简化离婚手续,取消离婚诉讼程序,一律到户籍机关实行登记离婚制;承认事实婚和收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巩固婚姻家庭关系,于1944年7月对法典又进行修改,主要内容为:宣布对战争期间的事实婚给予保护,此后的一律不予承认,强调结婚必须进行登记;为防止轻率离婚,取消登记离婚制度,恢复离婚的司法程序,并提高离婚收费标准;增加国家对孕妇、多子女母亲及单身母亲抚养子女的帮助,规定了“母亲英雄”等荣誉称号。1968年6月27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婚姻和家庭立法纲要》,1968年10月1日施行。除序言外,包括总则、婚姻、户籍、对外国人的适用5章39条。主要特点是强调国家对婚姻家庭的特殊保护;承认苏联公民与外国人的婚姻以及外国法和国际条约的适用;恢复登记离婚制度,但限定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同意且无共同子女方可;离婚判决的作出要求必须以婚姻关系无可挽回地破裂为依据。根据纲要,俄罗斯加盟共和国于1969年7月30日颁布新的《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1969年11月1日施行。其他加盟共和国也于1969年先后颁布了相应的法典。 ☚ 日本婚姻家庭法 印度婚姻家庭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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