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交付收受伪造变造货币之器械原料罪行为人意图供伪造或变造通用硬币、纸币、银行券或意图供减损通用硬币分量之用,而制造、交付或收受各项器械原料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伪造货币罪中的一种。主要特征: (1)本罪的行为客体是伪造或变造通用货币或减损通用硬币分量所需要的各项器械与原料,如印刷机、铜板、纸张、油墨等。(2) 本罪的行为是制造、交付或收受。行为人只要有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即足以构成本罪。(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供伪造或变造通用货币之用或供减损通用硬币分量之用的不法意图,而制造、交付或收受本罪之行为客体,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除具有本罪的不法意图外,还有帮助他人伪造或变造货币或减损通用硬币分量的帮助故意,则其制造与交付行为自然包括于其帮助行为之中,应以伪造变造通用货币罪或减损通用硬币分量罪的从犯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