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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古代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古代法》

十九世纪英国历史法学的重要代表梅因所写的一本论述古代法律问题的重要著作。梅因在书中主要论述了主权、集体财产的早期形式、封建制度化的过程、各种古代法典、法学家在制定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土地所有权、长子继承权、原始诉讼程序等问题。梅因否定自然法的产生和存在,认为“人生而平等”是“教条”,“自然状态”是“幻想”,“社会契约”是“梦呓”,也否认主权的必要。梅因认为法律是沿着判例——习惯法(不成文法)——法典法(成文法)的顺序产生和发展的,判例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只是法律的萌芽。由习惯法发展为法典法是世界各国的通例。梅因对继承权、财产及其所有权、契约的发展史等有许多独立见解。他认为继承权的转移是通过遗嘱来实现的。继承权是概括继承的一种形式,而概括继承是继承一种概括的权利。概括的权利是各种权利和义务的集合,是在同一时候属于同一个人而结合起来的。财产制度不是自有人类以来就有的制度,只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实行了无主物的先占,这时,无主物才成为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包括三个因素:占有、他主占有、时效。“占有”是指对事物有事实上“管领力”,“他主占有”是占有的一种形式,它有别于自主占有。梅因把进步社会运动看作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强调契约在人类社会生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梅因还指出,犯罪和不法行为是不相同的。犯罪是指对国家对社会所犯的罪行,不法行为是指对个人所犯罪行。对前者由专门法律机关给予惩罚,对后者则是被害人用一个普通民事诉讼对不法行为人提起诉讼。梅因还认为,死刑在文明社会发展的某一些阶段对社会是必需的,因为如果没有死刑,社会将感觉到它对罪人没有获得充分的报复。梅因采用历史的比较的方法研究古代法,研究英国法律制度的过去和现在,他所得出的结论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

古代法

英国古代法制史学家梅因的代表作。1861年出版。共10章。作者在序言中声明,此书的目的在于说明反映在古代法中的人类最早的某些观念及其与现代思想的联系。主要内容是: 无论东西方的古代法都是从习惯法发展为成文法典。此后人类社会划分为静止的和进步的两种社会,前者是东方社会,后者是以罗马法和英国法为代表的西方社会。静止社会中法律不再改进,而进步社会却超过古代成文法典而继续改进法律,使之适应社会需要。改进法律的主要手段有3种:一是法律拟制,即法律文字虽未改变,但其适用发生变化,如古罗马的“法律解答”和英国的判例法; 二是“衡平”,即以某些原则代替原有的法律,如古罗马裁判官法和英国大法官的衡平法; 其三是立法,即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所有进步的社会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即从罗马的家父制到中世纪的农奴制、等级制,最终发展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个人契约自由。参见“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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