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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利息所得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利息所得税

简称“利息税”。国家财政以存款、有价证券等的利息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它对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抑制食利阶层具有重要作用。1950年我国开征14个税种,也有利息税一项,其税率最初定为10%。1950年12月我国政务院公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其课税对象为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券、其他有价证券的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其所在企业垫付的资金的利息所得等。利息所得税以利息获得者为纳税人,按5%的税率计征。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1959年我国停征了利息所得税。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储蓄利息税征收方案,规定按20%的税率征收居民储蓄存款个人利息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

亦称“存款利息所得税”,国家财政以存款、有价证券等的利息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针对私营经济中主导地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向银行、钱庄和工商户存款、垫款生息的现象,在1950年颁布的 《全国税收实施要则》 中列有 “存款利息所得税”。同年12月,政务院公布了 《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利息所得和股东、职工对其所在企业垫款的利息所得等,按5%的比例税率计征,并以利息的所得者为纳税人,以利息所得的支付者或经付者作为税款扣缴人。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利息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逐步缩小,到后来只有银行存款利息一项。1959年,银行存款利率再次降低后,国家随即停征利息所得税。目前,我国公民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国家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收入都是免税的。

利息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interest income tax

亦称“存款利息所得税”。国家财政以存款、有价证券等的利息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它对于运用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抑制食利阶层具有重要作用。中国1950年12月由政务院公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对象为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券、其他有价证券利息的利息所得和股东、职工对其所在企业垫款的利息所得等,以利息所得者为纳税人,实行按5%的比例税率计征。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1959年,国家停征了利息所得税。美国、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均征收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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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

在许多国家,投资股票之外证券的利息收入视同一般收入,要征收所得税。若干国家对利息所得税有不同规定。在中国,个人投资国债、国家投资公司债券、国家银行金融债和个人储蓄存款的利息收入免收所得税,在日本,对邮政储蓄、证券投资信托、信托存款等利息收入实行程度不同的单项减税,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对国债、市政债券和公司债的利息收入制定不同的税率。

☚ 证券投资税金   股息所得税 ☛
利息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

亦称“存款利息所得税”。国家财政以存款、有价证券等的利息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家针对私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向银行、钱庄和工商户存款、垫款生息的现象,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有“存款利息所得税”。同年12月,政务院公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的利息所得和股东、职工对其所在企业垫款的利息所得等,按5%的比例税率计征,并以利息的所得者为纳税人,以利息所得的支付者或经付者作为税款扣缴人。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利息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逐步缩小,主要只有银行存款利息一项。1959年,银行存款利息率再次调低以后,国家随即停征了利息所得税。

☚ 利息回扣   存款利息所得税 ☛
利息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Interest Income Tax

对利息所得征收的税。旧中国曾对政府公债、公司债、股票及存款利息征收这种税。利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利息所得者,扣缴义务人为支付或经付利息者。其课税的范围包括: 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利息所得等。我国1950年12月颁布的《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采用税率为5%的比例税率开征利息所得税,规定不减除任何费用,按利息所得款依率计征。1959年,因为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证券及垫款的利息所得消失,而银行存款人主要是社会主义企业和职工个人,利息所得税已失去原征税意义,故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
20多年以后,1980年全国人大通过,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 《个人所得税法》,将利息所得列为应税项目,同时规定储蓄存款利息为免税项目。而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再次提出开征利息所得税。1999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利息税停征了几十年后又恢复征收,主要是由90年代以后的宏观经济形势决定的。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有效需求不足。从税收理论上讲,开征利息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需求,增加财政收入,调节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此次征收利息所得税,采取比例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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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所得税

利息所得税

亦称“存款利息所得税”。是以存款、垫款和证券等的利息所得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建国初期,国家针对私营经济占主导地位,社会上存在大量的向银行、钱庄和工商业户存款、垫款生息的现象,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有“存款利息所得税”。同年12月,政务院公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对象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和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所得等,按5%的比例税率计征,并以利息的取得者为纳税人,以利息所得的支付者或经付者作为税款扣缴人。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利息所得税的征税范围逐步缩小,主要只有银行存款利息一项。1959年银行存款利率降低后,国家随即停征了利息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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