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都水监事官名。宋初置,为都水监的主官。见“都水监”。 判都水监事差遣名。
职源与沿革北宋嘉祐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始置,元丰五年行新官制罢(《玉海》卷124《嘉祐都水监》)。
职掌领都水监公事,即掌内外河渠、堤堰、渡口等浚治、疏导、管理公事。
品位初以侍御史知杂事为之,后以员外郎以上充(《长编》卷188己丑、《通考·职官》11《都水使者》)。
编制一人。
简称❶判都水。《宋会要·方域》14之27:“嘉祐八年,贽判都水。”同上书14之20:“(嘉祐八年二月),判都水监韩。” ❷判都水监。全称应为判都水监事。《宋史·河渠志》2:“诏判都水监俞光往治之。”《宋史·职官志》5《都水监》:“嘉祐三年,始专置监以领之。判监事一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