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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判决书语意不明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判决书语意不明案

判决书语意不明案

此案发生于1916年。吉林省某县有甲、乙二人,他们共同拥有一所住宅,全宅计北房八间,其东边四间有毗连的市房五间;而西边的四间有毗连的空地基一段。两人因分割房产起诉到地方审判厅,经地审厅判决,甲分领市房五间,住宅四间;乙分领住宅四间及空地基一段。判决确定生效后,办理执行时,甲乙对于住宅的划分发生争议。乙称:既然自己分到空地基一段,则与该地基毗连的西边四间房屋应属其分领。甲以现在正居于西边四间房屋之中为辞,不肯挪移。执行衙门解决此项争执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甲乙两人谁应分领东边房屋,谁应分领西边房屋,既然未经判明,即属于漏判,应由当事人请求补充判决,再予执行。但当事人若不声请补判,应由执行推事的量条理办理,另一种认为:补充判决是指所告数部分之中漏判一部分而言。若所告仅只有一部,审判衙门就该一部业已判明,则只能适用对判决的解释,不能适用补充判决。此案判词主文既然谓甲分领市房五间,住宅四间,则分领两字,自是贯注市房与住宅两项而言;同样道理,谓乙分领住宅四间、空地基一段,则分领二字,自系贯注住宅与空地基两项而言。因此可以认为甲的住宅与市房判成一部,乙的住宅与空地基判成一部,则毗连市房的东四间住宅,当然与市房同归甲有;而毗连空地基的西四间住宅当然与空基地同归乙有。此是当然的解释。自可依照执行,实无补判的必要。两种意见孰是孰非,该地审厅未敢擅断,于是写信给吉林高等审判厅,请求转呈大理院解释。1916年10月6日,大理院解释此案的公文下:“补充判决是指当事人以诉或反诉提的请求,有遗漏未经判决,依一定程序进行的追加裁判而言。至于判决主文如果不明确,应就其理由详加分析,以资释明。如果文字上显有错误,则当事人应依更正程序办理,此案的主文及理由是否有脱漏之处,来函所述不甚明了,故不可得而知。若绝不能认为有所脱漏,即由执行衙门就判决全文做适当解释办理,也无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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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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