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刑事诉讼行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刑事诉讼行为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达成诉讼目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足以引起刑事诉讼效果的行为。我国台湾学者认为,诉讼行为必须具有诉讼目的,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必须具有刑事诉讼法的效果。依据不同的标准,诉讼行为有以下分类:(1)依据行为主体,诉讼行为可分为法院、当事人及其辅助者或第三人的行为三种。其中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包括检察官、自诉人及被告的诉讼行为,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主要包括代理人、辅佐人、辩护人、告诉人、告发人、证人、医师或鉴定人等的诉讼行为。(2)依据行为诉讼功能,分为诉讼促进行为与诉讼附随行为、追诉行为与审判行为。诉讼促进行为指促使诉讼进行而能达成诉讼目的的诉讼行为;诉讼附随行为指虽与诉讼程序有关,但并非以促使诉讼进行为目的的诉讼行为。追诉行为是侦查与起诉阶段的诉讼行为,审判行为则指起诉后在审理与裁判阶段的诉讼行为。(3)依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分为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单纯诉讼行为与双重效果的诉讼行为。表意行为是指意思表示足以产生诉讼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则指无一定诉讼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但具有一定效果的诉讼行为。单纯诉讼行为指仅产生程序法效果的诉讼行为;而双重效果的诉讼行为则指既产生程序法效果,又产生实体法效果的诉讼行为。(4)依据行为对于诉讼程序之作用,分为生效行为与成效行为。生效行为指足以导致另一诉讼行为,而自身并不构架诉讼情状的诉讼行为;成效行为则指本身可直接构架诉讼情状,而且往往又导致结束诉讼程序的诉讼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的方式有言词和书面即文书两种。 刑事诉讼行为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发展、终了的整个过程中,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实行的能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一切行为。诉讼程序即由一系列诉讼行为所构成。诉讼行为一般分为: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如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拘留、逮捕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如起诉(自诉人)、申请、陈述、申诉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如证人提供证言,鉴定人提出鉴定意见等。诉讼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说。狭义说,系指起诉至判决确定之间的诉讼行为。广义说,还包括起诉前的侦查和判决确定后的执行期间的诉讼行为。诉讼行为必须合法,才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司法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当事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代理人亦必须依法取得代理权,其诉讼行为方为有效。实行的诉讼行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侦查行为必须由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实施,辩护行为必须由依法接受委托或被指定的辩护人行使,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必须有被害人的告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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