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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刑事程序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刑事程序Criminal Procedure

加拿大刑法中一个独特的组成部分。刑事实体法规定犯罪类型、犯罪构成或刑罚,而刑事程序确定由谁在何种情况下提起、实施并完成指控,或提出上诉。刑事程序是保障实体法得以顺利施行的一套规则,既要保全整个社会价值,又要保护个人自由。
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于被告走上法庭之前。刑事程序详细规定了警察应如何开展犯罪侦查工作。例如,在《刑法典》或《习惯法》中都写明警察何时可以询问证人或嫌疑人,搜查人身和物品,逮捕嫌疑人,扣押证据以及使用电话监听手段。刑事程序也规定了怎样提出指控,被告人何时可获保释,以及应在什么法庭接受审判。当控诉方向治安法官或地方法官宣读起诉书时,正式的庭审即告开始。
根据其严重程度,加拿大的犯罪分为可控告的犯罪和即刻判决的犯罪两类,或称为重罪和轻罪两类。由检察官根据案情决定。即刻判决的犯罪,由治安法官或地方法官个人审理,一般判处2000加元以下罚款或6个月以内监禁。对于这类案件,一般应在犯罪实施之日起6个月以内审理完毕。可控告的犯罪则较为复杂,各省的审理程序也有差异。《刑法典》根据犯罪类型,规定了究竟是高等法官(由联邦政府任命的县法院、地区法院、最高法院的法官)单独审理,或由高等法官与陪审团共同审理。通常,被告人在接受高等法官或陪审团审判前,有权要求预审。对于如何进行预审以及被告人在此阶段享有何种权利,《刑法典》均有专门条款予以规定。预审由地方法官个人主持,公诉人提出控方证人。被告人可通过其律师盘问证人。允许公众旁听,但新闻媒介不得报道听到的证据。预审并不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只是审查是否能为正式审判提供充分的证据。如果法官认为证据充分,被告人就必须到上级法庭接受审判。
尽管《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规定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被告人进行审判,但对可控告的犯罪的起诉和审理,并没有明确的期限。《刑法典》规定的最高处罚,也因罪而异。
无论哪一类犯罪,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均应让被告人公开向法庭作最后陈述,进行有罪供述或无罪辩解。然后,由陪审团和法官作出判决。如果对判决不服,被告方和公诉人都有上诉的法定权利。
关于在控制犯罪与保护个人权利之间求得平衡的最佳方法,有着多种不同的理论。加拿大、英国和美国采用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法国和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则实行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因此,加拿大的法庭辩论是在公诉方和被告方之间展开的。控、辩双方处于平等的诉讼地位,都有义务收集和出示证据。法官和陪审团则较为被动地充当仲裁者的角色,监督双方是否遵守诉讼规则,以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然后决定被告是否有罪,适用何种刑罚。与此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上,法官主导着整个审判活动;只有公诉方负有举证责任;被告人处于被动受审的地位,通过其辩护人盘问控方证人。如果控方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法官就必须宣判其无罪释放。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和职权主义诉讼体制分别由早期的弹劾式(控告式)诉讼程序和纠问式(审问式)诉讼程序演变而来。二者也有一些共同原则,如公开审判,以事实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无罪推定等。
1982年《宪法法案》,特别是《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现在,警察讯问嫌疑人时,必须更加谨慎,保证有律师及时到场;否则,获取的证据将被视为无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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