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证诉讼文书的一种。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执行拘留的文书凭证。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或按手印)。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拘留证》的内容包括被拘留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拘留的理由、机关、执行人员和日期。对符合法定情形,因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后立即办理法律手续。
刑事拘留证诉讼文书的一种。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执行拘留的文书凭证。拘留证由批准拘留的机关签发。一般写明:被拘留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拘留的理由、机关、执行人员和日期。执行拘留的人员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令其在拘留证上签名和捺手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