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出嫁母卖子物业案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出嫁母卖子物业案 出嫁母卖子物业案南宁理宗年间,徐氏诉其子不孝于提刑司,提刑官蔡久轩,要母子前来供对,得知二徐氏乃是陈师言之继妻,元乞养一子曰绍祖,又亲生二子,曰绍高、绍先,及女曰真娘。师言死,徐氏自将夫业分为五分,乞养之子一分,而己与亲生二子自占四分”,后徐氏又再嫁陈嘉谋,并自卖得分的产业,为此,“绍祖以偏爱论其母,母又以不孝加其子也”。蔡久轩认为,徐氏已再嫁,名份上已不是陈师言之妻,绍祖兄弟之母,没有理由分得一份产业,并私自出卖。按法律规定,接脚夫必须是夫亡子幼,而徐氏之子都已年近三十,各能主持家政,“徐氏于子壮年事陈嘉谋,是嫁之也,非接脚也,安得查据人之屋,卖人之业,……其徐氏自卖所分一分之业,委是违法”,买主乃敢违法交易,牒州径自追究,蔡久轩谆谆告诫绍祖兄弟:“徐氏之嫁陈嘉谋,是为陈嘉谋之家人,虽不当干预绍祖家事,然绍祖兄弟前日固尝以母事之矣。今虽已嫁,亦不应有所凌侮”。此案且免断一次,责戒励状外,示徐氏、陈绍祖直接赴州听候,将元案遗下于州。 ☚ 女合承分案 义子背母无状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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