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冲突规范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冲突规范又称“适用规范”、“选择规范”。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如中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就是一条典型的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由范围、系属和关联词三部分构成。范围是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 系属是该特定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关联词是从语法结构上将范围与系属连接起来。在上述冲突规范中,范围是 “不动产的所有权”; 系属为 “不动产所在地法”,关联词为“适用”。冲突规范既不是实体规范,也不是程序规范,它是对海外民事法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类型的法律适用规范。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亦称“抵触规则”。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上的法律冲突,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指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实体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准据法 抵触规则 ☛ 冲突规范“实体规范”的对称。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过去曾是国际私法唯一的规范形式,故也称“国际私法规则”。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冲突时,指明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其特点是,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而只援引出用以处理该关系的某一国家的实体法。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亦称“抵触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同它所指明的那个国家的实体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实现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其结构由前后两部分构成: 前一部分规定所调整的对象,称为“范围”; 后一部分指明所要调整对象应适用的法律,称为“系属”。指明“范围”与“系属”的标志称为“连接因素”。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其中,“不动产的所有权”是该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是该冲突规范的“系属”部分,“不动产所在地”,则是“连接因素”。它的类型可分为4种: ☚ 宇航物 交通规则 ☛ 冲突规范亦称“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对课税客体指明由某种国际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在国际经济关系中,由于不存在超国家的政治权力,因此,冲突规范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在法律效果上,是一种只起间接调整作用的规范。它必须与其所指向的某国的实际规范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际税收协定中所运用的冲突规范一般包括:独占征税原则、优先征税原则、税收分享原则、正常交易原则、独立企业原则等。世界各国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时,出于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和经济目标考虑,都要程度不同地动用这些冲突规范,指出适用的税收法律,以此来调整由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亦称国际私法规则或适用规则。是指由内国法或条约规定的、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而有关国家的法律互相抵触时,哪一类问题应当适用哪一种法律的规则。冲突规范是为解决法律冲突服务的,它是国际私法所特有的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其作用不是直接确定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而是援引出一国的实体法来作为处理法律关系的标准。它在内容、形式和作用方面都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特点: (1) 从规范的内容来讲,实体规范直接解决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问题,而冲突规范只是指出某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援引内国法还是有关外国法。(2) 从规范的形式来讲,实体规范一般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冲突规范则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3) 从规范的作用来讲,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不能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必须与它所指定的某国实体法结合起来,才能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冲突规范可以存在于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存在于国际条约 (统一冲突法) 中。由于冲突规范的系数不同,冲突规范又可分为两种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只适用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律,又分为直接指明适用本国法、直接指明适用外国法和直接指明适用某一特定国家法律等三种情况。(2) 双边冲突规范。不直接指出应适用外国法或本国法,而是指出一个标志或原则,法院应根据这个标志或原则结合某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从而推引出应该适用何国的法律。 ☚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 ☛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Rule of Conflict国际私法特有规则。亦称“抵触规则”、“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冲突规范不能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与其所援引的某国实体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冲突规范由“范围”、“系属”两部分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某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中的“不动产所有权”即为“范围”。“系属”是指调整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如前例中的“不动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即为“系属”。根据冲突规范“系属”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单边冲突规范”,即直接指明适用某个特定国家法律的规范;例如《法国民法典》第3条规定:“不动产即使属于外国人所有,仍适用法国法。”;“双边冲突规范”,即不指明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只规定一个标志,然后根据标志推定应适用的法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继承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选择性冲突规范”,即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选择适用其中之一的规范。例如《关于遗嘱方式法律适用海牙公约》规定:“凡遗嘱方式符合成立地法,遗嘱人死亡时本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均为有效”;“重叠性冲突规范”,即规定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规范。如《关于离婚和别居的海牙公约》第2条规定:“离婚之请求,若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皆有离婚之原因时,不得为之”。 ☚ 法律冲突 属人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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