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贷
“农业贷款”的简称。农业银行和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生产所需资金发放贷款的总称。由于农业生产周期较长,资金周转缓慢,因此农业贷款与工商业贷款相比,一般具有长期、低利的特点。在旧中国,农业贷款先由某些商业银行利用闲散资金在农村试办,对发展农业生产起到过积极作用。1944年12月3日,陈云在《陕甘宁边区的财经问题》一文中说:“由于农贷政策、奖励移难民政策、变工政策等的施行结果,今年边区农民增产细粮十几万石,连部队、机关和学校所生产的,共计20余万石。”革命根据地是这样,而在国民党统治区域,农贷则为官僚、买办资本的金融机构所操纵,所贷资金多为地主阶级利用,成为对农民进行高利盘剥的手段。新中国成立后,农业贷款由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发放,是低息或无息的信用贷款。在农业合作化时期曾发放过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以后又陆续举办各种生产贷款和设备贷款。目前的贷款对象是国营农业企业、集体农业和农户、国营农业企业投资性贷款、农办工商企业技术改造贷款和家庭农场贷款。集体农业贷款包括:集体农业生产费用贷款、集体农业生产设备贷款、乡镇企业贷款、信用合作社贷款和农民个人贷款。农业贷款必须坚持“按计划发放,统筹安排;钱物结合,物资适用;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基本原则。要区别不同情况,择优扶植,提高农贷的经济效益。通过对农业贷款实行项目管理,使农贷管理规范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