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收人和消费水平显著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全省农民生活水平很低。195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60.6元,60、70年代一直在100元左右,1978年为113.3元。1979年以后,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改变了长期以来农村自给半自给的经济状态,农村经济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1992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573.6元,比1978年增长4.1倍,比1954年增长了8.5倍;农民生活消费水平大为提高,自行车、缝纫机、电视机、电风扇、录音机已普遍进入农民家庭。1992年农村居民每2户就有1台电视机;农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1978年以来,全省农村有一大半农户建了新房,目前农村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6.4平方米,是1978年的1.9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