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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农村集市贸易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农村集市贸易

农村商品交换的主要形式。中国农村集市贸易有多种类型和悠久历史。在现阶段,已成为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参加交易的成员,主要是农民、集镇居民、个体商贩、国营和集体企业的成员。集市交易的对象,主要是国家按合同定购以外的农副产品。商品价格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协商决定。积极作用有: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便利国家从集市上收购一定量的农副产品;扩大城乡物资交流和经济联系。但也要防止一定的消极作用。

农村集市贸易

农村集市贸易

农村集市贸易指中国农村在固定地点进行的集中的初级贸易。这种贸易的参加者主要是农村集市所在地及其附近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其他乡村居民,他们之间的买卖活动是生产者向消费者的直接出售,是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是一种简单的商品流通。除此以外,参加者还有小商贩以及其他的生产者和消费者。
农村集市贸易在古代早已产生。在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之后,由于部落之间、农业生产者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产品交换次数增多,交换的规模和范围扩大,由原始的偶然的交易场所,逐步形成为有固定时间和地点的集市。中国南北朝时的农村集市,称为草市; 唐代南方的农村集市称为墟,北方称为集,西南为场。农村集市大多地处城市近郊或依傍水陆交通要道。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历史阶段中,农村集市是小生产者经济联系的集结点。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集市有了明显的发展,不仅出现了更多的插足于小生产者之间的小商贩,利用不同集市间的供求和价格的差异,或根据城市市场的需要进行贩运,而且出现了商业资本。他们或者设点收购,或同时控制一部分小商贩,掠夺小生产者的成果。在此同时,有的农村集市所在地出现了固定的商业街道,逐步发展成农村集镇 (或称市镇),成为周围集市的中心。在私有制社会里,农村集市贸易以个体生产者的广泛存在为基础的,因此它是生产力不发达、商业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必然出现的贸易形式。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国家中,这种古老的贸易形式大多数已经为资本主义商业所代替。
集市贸易在中国农村仍然普遍存在。农民家庭经济所生产的产品大部分属于地产地销产品,仍然要有集市这种便于产销直接见面的流通形式。农村集市是国内市场体系的初级环节和市场网中最小的网点,在农村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集市是无计划、无组织的市场,供求和价格自发地起着调节的作用,仍带有盲目性,不过在国家管理和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的影响下,它和私有制社会的集市有所不同。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的补充,能满足农村生产者和消费者在生产和生活方面的某些需要,能在农村内部互通有无或调剂余缺,并且是城乡之间物资交流的必要环节,能活跃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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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市贸易

农村集市贸易

在国家领导和管理之下的自由市场,是农民之间以及农民和城镇居民之间以互通有无为主要内容的商品交换形式。参加集市贸易的对象,主要是农村社员、个体手工业者、城镇居民以及农村社队、国营和集体商业企业。集市贸易的商品主要是国家政策允许上市的农副土特产品和手工业产品,以及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其它农副产品。集市贸易实行自由议价,自愿成交。但是,一个时期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湖南曾一度将集市贸易当作资本主义,采取关闭取缔农村集市贸易的错误做法,严重地阻滞了农村的商品流通,给农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和困难,农民群众意见很大。为解决这一问题,湖南省委曾派工作组到长沙县春华山公社作了恢复集市贸易及庙会的调查和试点,到耒阳竹市公社星兴大队作了恢复小商小贩的调查和试点,1961年5月,省委制定了《湖南农村商业体制的意见 (草稿)》,决定将农村中的国营商业和集体商业分开,同时恢复小商小贩和集市贸易,以形成国营商业、集体商业、农村集市贸易三种流通渠道。调整意见实施后,使农村集市贸易又逐步恢复和发展起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集市贸易成为我国现阶段商品流通的一条重要渠道,它对活跃农村经济,沟通城乡物资交流和调剂商品起着重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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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市贸易

农村集市贸易

在农村中定期或临时买卖商品的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形式。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参加这种交易活动,北方称“赶集”,南方称“赶墟”或“赶场”,也有称“赶会”、“赶市”的。新中国建立后的农村集市是在改造原有集市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现阶段,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组成部分,并且开始由以自给、半自给经济为基础的农民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市场,变为沟通城乡物资交流的综合性商品交换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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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市贸易

农村集市贸易

指农村中以农民相互之间以及农民和城镇居民之间互通有无为主要内容的商品交换形式。农村集市贸易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农村集市是在改造原有集市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领导有组织地开展农村集市贸易是国家在农村的一项长期政策。国家对农村集市贸易的规定是: (1)参加集市贸易的成员,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单位、农民、国营商业、供销社、城镇居民、国营工厂、国营农场、集体商业以及有证个体商贩等;(2)上市的商品范围主要是生产单位和个人交售给国家后剩余的农副产品 (除棉花外) 、集体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有余的国家不收购的工业品、国营工业自销产品; (3)商品成交价格在计划价格的指导下,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 (4)对参加农村集市贸易的经营者,除了按照规定由有关部门征税,收取市场管理费和防疫、检疫费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在集市上收费。(5)集期和交易场所一般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历史习惯、方便群众购销的原则统一规划安排。农村集市贸易对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满足城乡人民的消费需要,增加农民的收入以及补充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的不足,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应予以积极支持,保证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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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市贸易

country market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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