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农村“五保”户供养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农村“五保”户供养 农村“五保”户供养民政工作。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对无依无靠的鳏寡孤儿和残疾人,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烧、孤儿保教、逝者保葬)。1980年实行包产到户后,农村“五保”户供养方式多样化,或集体经济提留供养,或分给承包地亲戚代耕代养,或村委会供养。1987年,秦城区太京乡自筹资金2万元,区民政补助3万元,建起全市第一所敬老院。之后,一些乡镇相继建成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五保”户。1994年8月,甘肃省民政厅下发《农村“五保”户供养条例》,明确规定“五保”为保吃、保穿、保医、保住、逝者保葬(孤儿保教),并首次将具备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虽有抚养人,但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均纳入“五保”范围。“五保”供养标准,由2006年的每人1452元提高到2010年的2046元,全市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13518户16108人,5年累计发放供养金8166.06万元。 ☚ 民国十八年赈灾 撤乡并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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