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农产品超购加价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农产品超购加价国家对集体生产单位或农户完成统购任务后多交售的产品,在统购价的基础上,再提高一定幅度的一种收购价格。中国实行农产品超购加价政策始于1960年,1985年结束,其间时停时续。如粮食,1971年规定超购部分在统购价格基础上再加价30%,1979年加价提到50%;食用植物油料,1972年实行超购加价部分均加价30%,1979年加价提高到50%;棉花1979年规定超购加价30%。 农产品超购加价国家为了鼓励农民增产粮食、棉花、食用植物油等重要农副产品的一种价格措施,是统购政策的组成部分。具体作法是对农村社队基本核算单位生产的粮食、棉花和食用植物油确定一个收购基数(在实行家庭承包制下,收购基数定到户,以农户为单位计算) ,交售数量在收购基数以内的,按统购价格付款; 超过基数部分在统购价格的基础上加价付款。1979年开始粮食超购部分加价50%; 棉花超购部分加价30%; 食用植物油超购部分加价50%,从1983年起改为按固定统、超购比例计算价格 (比例计价) 。 农产品超购加价 农产品超购加价国家对农民出售农产品超过收购基数部分实行的奖励价格。以基数内的统购、派购价为基础,加一定的价格幅度计算。是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鼓励农民多增产、多出售农产品。先后在粮食、棉花、油料中实行。(1) 粮食。始于1960年10月,以生产队为单位,按不同地区每人全年向国家提供粮食分别超过50公斤,100公斤,150公斤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统购价加价10%。由于1961年全国粮食收购价格提高了25%,于1962年3月取消了该项规定。1965年又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平均每人全年向国家提供商品粮超过50公斤的部分,按统购价加价12%。是年秋,改为对完成统购任务以后的超额部分,一半奖售商品,一半加价奖励,加价幅度一般为30—50%。到1966年全国提高了粮食统购价格,同时取消了超购加价。1971年8月再次实行粮食超购加价办法,加价幅度为 30%。1979年超购加价幅度由 30%扩大到50%,实行至今。(2) 食油。1971年有的省已实行超购加价,1972年全国统一规定超购加价30%,1979年加价幅度扩大到50%,实行至今。(3) 棉花。1979年实行超购加价,加价幅度30% ,实行至今。1984、1985年各地先后实行了固定比例价,超额加价已计入固定比例价之内,不再单独存在。(参见“农产品固定比例价”) ☚ 农产品派购价 农产品固定比例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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