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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农产品贸易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农产品贸易法agricultural trade law

国家调节农产品收购、贮藏、运输、交易、销售、市场、价格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沿革和发展 在西方, 早在公元前15世纪末至前14世纪初的《赫梯法典》就有关于买卖小麦、植物油、猪油、牛油、蜂蜜、干酪、皮毛、肉类以及各种牲畜的价格规定。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的第六表也有关于农产品买卖的法律规定。公元3世纪罗马帝国皇帝戴克里先(284~305年)为了打击靠荒年发财的投机商人, 曾颁布商品限价敕令(302年),限价表中列有30种谷类、50种肉类。英国1773年、1791年、1815年三次颁布《谷物条例》, 即著名的《谷物法》, 规定只有小麦价格超过每夸特80先令时, 方准进口谷物。1846年、1849年相继废除了谷物法和航海法, 成为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的国家。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经济危机, 外国农产品以倾销价格大量涌入英国, 迫使英国放弃自由贸易政策, 从1931年开始通过一系列法令限制农产品进口, 对国内生产的主要农产品规定不同的保证价格, 广泛发给农业补贴。1947年英国颁布战后第一个《农业法》, 规定对国内急需的食品和其他畜产品实行保证价格和保证市场, 给农场主和农业经营者以适当补贴。此后, 在1957年、1964年、1967年、1970年、1974年多次颁布农业法令, 发给各种补贴发展农业, 提高农产品的自给率。到1977年底, 全部终止对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 实行新的农产品税法, 对主要谷物进口税一律提高25%。美国1920年开始出现的农业危机, 使农产品价格下跌, 销售困难, 国会多次讨论保护关税、价格支持法案。1933年通过《农业调整法》,设立农业调整局, 通过奖励和补贴办法缩小播种面积或销毁农作物和牲畜,防止农产品价格暴跌。1938年国会通过了第二个农业调整法案, 进一步实行种植面积限制和销售限额办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设立了美国商品信贷公司, 利用国家预算按政府规定的支持价格进行市场收购或接受农产品抵押。
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保证消费者的需要和农民的基本利益, 一贯重视对农产品贸易的管理。苏联部长会议1958年通过的《关于取消义务交售制和拖拉机站实物报酬制以及关于新的农产品采购办法、价格和条件的决议》, 1966年《关于农产品预购合同的决议》,苏联商业部1970年发布的《集体农庄市场交易服务所示范条例》, 1971年颁布的《集体农庄市场的任务和职能基本条例》,1978年批准的《集体农庄市场交易标准规则》等。
在中国, 西周时国家就设有专门的官职 “贾正”、“贾师”, 管理市场, 平抑物价。春秋战国以后的历代封建国家都制定有榷估制度(国家专营产销,禁止或限制私人经营), 对盐、酒、茶、贵重药材等实行官收、官运、官销。从西汉宣帝开始(公元前54年)实行常平法(由政府设仓吞吐粮食, 调节粮价, 贮粮备荒)。北宋王安石于1073年曾颁布市易法,设置常平市易司,由政府直接吞吐物资, 控制商品流通, 平抑物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革命根据地人民政府, 为了适应人民革命战争的需要, 也颁布有关农产品贸易的规定。如1933年临时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关于《粮食调剂局与粮食合作社的关系》的规定, 1934年闽北分区工农民主政府《商人自由贸易问题》的布告, 1941年《陕甘宁边区禁止粮食出境修正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各时期,为了组织农产品商品流通, 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 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管理农产品贸易。如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953年11月)、《粮食市场管理暂行办法》(1953年)、《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1954年)、《关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城乡初步分工的决定》(1954年),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粮食统购统销的规定》(1956年)、《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1956年)等。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生猪购销价格的通知》(1957年)、《关于调整菜牛和牛皮收购价格问题的通知》(1957年)、《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1958年)、《关于农副产品、食品、畜产品、丝、绸等商品分级管理办法的规定》(1958年)、《关于改进粮食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1958年)、《批转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121种以外的二类农产品收购价格安排意见的报告》(1962年)。在80年代, 为了有计划地发展农业商品经济, 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疏通城乡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工业品下乡的决定》(1982年)、《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1982年)、《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1983年), 商业部发布的《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种渠道经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1983年)以及关于农村食品购销站、肉类加工和冷藏企业、棉花储备库等方面的管理条例等。
中国农产品贸易管理法规的基本内容 ❶关于目的和任务的规定。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的需要,为工业提供原料,为出口提供资源,使农民不断提高货币收入,促进农业商品生产的发展,繁荣和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确定合理的购留比例,实行物质鼓励原则。
❷关于流通体制的规定。经过改革,实行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的流通体制。国营商业是农产品贸易的主渠道,并负责统筹安排国内市场、各种经济形式贸易的比重以及协调它们的相互关系;合作商业包括供销合作社、农民经济联合组织、乡镇企业的商业,是国营商业的有力助手;个体商业、农民自产自销是社会主义商业的必要补充。农产品贸易法规确认各种经济形式商业的合法地位。
❸关于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农产品,如粮食、棉花、油料、糖料、麻、丝、茶等, 由主管商业机构或委托供销合作社,按国家规定的计划和价格组织收购、供应,其中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对一些次要的、小宗的农副产品,以及一些完成计划收购任务以后农民仍愿意出售的重要农产品,除由主管商业机构按议价或市价组织收购和供应外,也允许其他商业组织或私人收购和销售。
❹关于农产品贸易机构的规定。各级政府商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农产品贸易活动,各种国营农产品贸易专业公司,既行使企业经营职能又行使国家管理基层企业的职能,直接经营农产品贸易的机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❺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关系的规定。农产品收购,大量的是国营商业委托供销合作社或由供销合作社直接经营,但对供销合作社的财政、税收、信贷、人事等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对待,并给予必要的优惠。
❻关于商品运输和储存的规定。
❼关于商业企业内部经济关系和经营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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