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折算工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折算工龄按国家规定的折算比率计算出的工龄。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第15条丙、丁款的规定,井下矿工或固定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场所工作1年,均作1年零3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1年,均作1年零6个月计算。折算工龄适用于计算上述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 折算工龄亦称“加算工龄”。指按照规定的折算比率计算出的工龄。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者和有害健康的工作的工人,在其退休时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从事该项工作的年限,则可按一定的比率折算工龄。譬如,从事井下、低温及高温工作的,折算率为四分之五,即从事四年这类工作,可按五年计算工龄;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折算率为二分之三,即从事该类工作二年,可按三年计算工龄。 折算工龄按照规定的折算比率计算出的工作年限,又称加算工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和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工人,在其退休时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从事该类工作的年限,则按照一定的折算率折算工龄。从事矿山井下、低温及高温工作的,折算率为5/4,即每从事1年这种工作,按1年零3个月计算工龄;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折算率为3/2,即从事该类工作1年按1年零6个月计算工龄 折算工龄 折算工龄正常工龄乘以一定的折算比例而得的工龄。国家对长期在特殊条件下工作的职工,除规定可以提前退休外,还在连续工龄的计算上给予照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在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以下的低温或华氏100°以上高温工作场所的职工,在退休时,工龄折算比例为1:1.25,即每从事井下工作1年,工龄按1年零3个月计算; 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的职工,工龄折算比例为1∶1.5,即每从事该种工作1年,工龄按1年零6个月计算。 ☚ 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医疗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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