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害虫防治史history of pest control害虫防治是古代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之一,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已有3000多年。 据邹树文统计,从公元前722年至公元1908年的2630年间,共发生虫灾645次。其中以蝗虫最严重,共455次,占全数的70.54%。其次为螟、虸蚄等虫灾。又据陈家祥专门对蝗灾的统计,从公元前707年至公元1935年的2642年间共发生蝗灾796次。由于史籍浩如烟海,未曾发现以及未曾记入史籍的虫灾可能远大于上述数字。 古代流行“天人感应”说,把虫灾同上天惩罚人事牵扯在一起。民间受天人感应的影响,认为蝗虫为灾是得罪了蝗神,常常用祭蝗神的办法消灾。这也是蝗灾不能根治的消极因素之一。与此相反,历史上从管子起,东汉的王充、唐朝的姚崇等,都主张有虫害就应积极防治,反对天人感应说。王充《论衡·商虫》篇还正确地指出了虫害的发生与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密切关系,在害虫防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在防治方法方面,几千年来,农民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归纳起来,大致有农业防治、药物防治和生物防治三大方面。这三方面都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经验。 农业防治 通过农事操作的各个环节如深耕、除草、灌水、轮种换茬以及利用天然的温度变化等以防治害虫的方法,是古代防治害虫最主要的措施。为方便起见,某些人工防治方法,也在这里一并叙述。 商周至战国时期 《诗经》是中国最早提到大田害虫的书,三百篇中载有害虫26种。《大田》有:“去其螟螣,及其蟊贼,无害我田穉”的记咏。毛传的解释是:“食心曰螟,食叶曰螣,食根曰蟊,食节曰贼。”可见这四种害虫不是单一害虫的名称,而是为害情况类似的一批害虫的概称。同诗接着说“田祖有神,秉畀炎火”。炎火的含义很广泛,这里可能是指用火诱杀或焚烧蝗虫等趋光性的害虫。战国时,《吕氏春秋·任地》篇中记载:“五耕五耨,必审以尽,其深殖之度,阴土必得,大草不生,又无螟蜮。”即通过深耕和中耕除草来防治虫害。战国时从农业实践中已得知播种期太早和太迟都不好,只有“得时”播种的作物有最佳的产量和品质,同时也少虫害。《吕氏春秋·审时》中即指出:“得时之麻”,“不蝗”;“得时之菽”,“不虫”;“得时之麦”,“不蚼蛆”。 秦汉时期 这一时期记载昆虫的数目增加了,《尔雅》共收录了60多种虫名,超过《诗经》一倍以上。这一时期采取的治虫措施主要有两项,其一是悬赏捕蝗,平民可以拿捕得的蝗虫到官府换取铜钱。其二是掘沟捕蝗,王充《论衡·顺鼓篇》首先记述了这一方法:“蝗虫时至,或飞或集,所集之地,谷草枯索。吏卒部民堑道作坎,榜驱内于堑坎,杷蝗积聚以千斛数。正攻蝗之身。”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最著名的农书《齐民要术》记载了许多防治虫害的措施,超过以前文献的记述。该书首次提出轮作可以防治病虫的经验。如种麻篇指出“麻,欲得良田,不用故墟”。故墟即指连作田块。因为“故墟有点叶夭折”之患,并首次提出利用谷子(粟)的早熟品种避开虫灾的办法。种谷篇开列的86个谷子品种中,有14个是“早熟耐旱”的,并指出因它们“熟早”,故可以“免虫”。反之,另10个晚熟品种虽有耐水的优点,但“有虫灾则尽矣”。利用生育期短以避开虫害是一种简便有效的办法。该书对于食用麦的贮藏,采用劁麦法,即将麦把倒置,薄摊在场上,顺风放火烧,火起后即行打熄。这样处理过的麦粒已丧失发芽力,不能做种,但供食用则可久贮而无虫患。该书种瓜篇(甜瓜)介绍瓜田除蚂蚁的办法很简单:“有蚁者,以牛羊骨带髓者置瓜科左右。待蚁附,将弃之,弃二三,则无蚁矣。”种瓜篇又提到一种防治“瓜笼”的方法:“旦起,露未解,以杖举瓜蔓散灰于根下。后一两日,复以土培其根,则迥无虫矣。”所谓瓜笼可能是由叶䖬类咬过引起的病毒病,当时不知道是病害。从扑灭害虫入手是正确的。此外,该书还介绍了适时伐木不生虫,以及防治家畜生虱等方法。 隋唐宋元时期 这一时期有关昆虫的记录散见于类书,如《艺文类聚》、《太平御览》,以及杂记类如《酉阳杂俎》等。此外,是对《尔雅》释虫的进一步注释如《尔雅翼》、《埤雅》等。唐代姚崇把以往掘沟埋蝗的方法改进为在沟旁举火,将蝗虫烧死后才埋入沟中,以免它们重新从土中钻出来。到宋仁宗时,已从过去单纯捕杀成虫,发展为兼掘蝗卵,大大提高了功效。1034年“开封府淄州蝗,诸路募民掘蝗种(即卵)万余石”,仁宗诏给参加掘蝗种的农民以“菽米”,以资鼓励。 《农桑辑要》中说:“古农法,犁一摆六,今人只知犁深为功,不知摆细为全功。摆功不到,土粗不实……根土不相著,有悬死、虫咬、干死等诸病”。认为耙得精细也有防虫作用。 对桑树害虫的种类、生活史和防治方法的认识,到宋元时期有很大进展。以桑天牛为例,《农桑辑要》说:“天水牛……皆沿树身匝地生子。其子形类蛆,吮树膏脂。到秋冬渐大,蠹食树心,大如蛴螬。至三四月间,化成树蛹却变天水牛。”防除的方法是“当盛夏食树皮时,沿树身必有流出脂液湿处,离地三五寸即以斧削去,打死其子,其害自绝。若已在树心者,宜以凿剔除之”。对于桑蟥,《农桑辑要》称野蚕,防治的办法是靠砍桑时自然振落。此外,《农桑辑要》提到利用桑树和绿豆、黑大豆、芝麻等间作,可减轻虫害,但不宜与粟、高粱间作。 明清时期 明清时期有关昆虫的文献激增,包括文字训诂、字典、类书、史志地志、笔记杂考等,且出现昆虫专书,光是治蝗书便有十余种。其中以徐光启《除蝗疏》最有价值。所载九条除蝗措施,是前所未有的新见解。治蝗的方法除沿袭前代的掘沟、挖卵、捕杀等外,还利用蝗虫怕色泽和声波的特性,创造出以竹竿飘扬红白布、衣、裙使蝗虫不敢停留以及用枪炮声恐吓的办法。在作物布局上种植蝗虫不食的绿豆、豇豆、大麻、苘麻、芝麻、蕃薯、蚕豆、豌豆、小扁豆,以及辛辣、辛臭之气的作物。 大田作物方面,《沈氏农书》提出了冬天削除草根以防止虫害的方法。认为:“一切损苗之虫生子,每在脚塍地之内。 冬间划削草根,另添新土,亦杀虫护苗之一法也。”《梭山农谱》介绍用虫梳去虫的办法:“田家奋臂举梳,行累累就毙矣。虫当梳者血肉俱糜梳齿上,稚子持以饲鸡。”这里的虫系指稻苞虫。明清一些农书介绍了提早播种,争取早熟,以躲避害虫盛发期的办法。 药物防治 古人为了提高防治效果,在进行农业防治的同时,往往兼用药物防治。 先秦时期 春秋战国时期,《周礼》中所载的以“嘉草攻之”,以“莽草薰之”,“以蜃炭攻之”,“以灰洒毒之”,“焚牡菊以灰洒之”等,是中国古代利用药物防治害虫的最早记录。“嘉草”,即今之襄荷;“莽草”,即今之毒八角;“牡菊”,即今之野菊,都是有毒植物,用它们防治害虫有一定效果;“蜃炭”和“灰”等矿物质,由于能改变害虫发生和繁衍的环境,所以对害虫也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秦汉至隋唐五代时期 这一时期的药物防治,以植物性药物为主,辅之以矿物性药物。植物性药物主要有附子、艾蒿、黎芦、苍耳等。西汉氾胜之倡导的溲种法,就是利用兽骨、蚕屎、羊屎、附子等材料处理种子的方法。其中的“附子”,内含“乌头碱”,具有一定的杀虫效果。此外,氾胜之还总结了用艾防治麦类仓库害虫的经验。约于汉魏间成书的《神农本草经》中有用黎芦“杀诸虫毒”的记载。《齐民要术》有用黎芦根除羊癣、疥虫的经验。现代科学证明,黎芦中含有“黎芦素”,对害虫具有触杀和胃毒双重作用。《四时纂要》中总结了苍耳防治仓库害虫的经验。这一时期采用的矿物性药物主要有草木灰和食盐。晋时干宝在《搜神记》中首次记载用草木灰防治麦蛾的经验,贾思勰总结了用灰防治“瓜笼”的经验和用食盐拌种则“瓜不笼死”的经验。 宋元时期 这一时期药物防治出现了植物性药物和矿物性药物并举的局面,其时使用的植物性药物主要有白敛、芫花、百部、苦楝、苦参、麻叶等。苏轼的《格物粗谈》中就有用白敛防治牡丹花害虫的经验。《种艺必用》和《农桑辑要》中,有用芫花防治园艺害虫的记载。如果树发生蠹虫时,可用芫花塞蛀孔内以杀之。这一时期,人们还常用百部防治果树害虫。现代科学证明百部中所含的生物碱,是防治害虫的有效成分。又如宋代赵希鹄《调燮类编》中也有用苦楝花防治害虫的经验,其后人们又有将苦楝树枝或树皮磨成粉末,用以防治蔬菜害虫的做法。元代还有用苍耳、辣蓼、麻秆等防治仓贮害虫的记载。这一时期矿物性药物主要有硫磺和灰类。欧阳修的《洛阳牡丹记》中,有用硫磺簪虫孔防治花卉害虫的经验; 《种艺必用》中,记载了用硫磺防治蔬菜害虫的方法; 王祯《农书》中提到了用硫磺熏烟方法防治桑果害虫的做法。陈旉《农书》中有水稻播种前,洒石灰“渥漉泥中”去螟之害的经验,并认为在种菜时于粪中掺杂石灰,施入田中,“虫不能蚀”。《农桑衣食撮要》中提出了种山药时,“四畔用灰”防治虫害的办法。除此之外,苏轼、赵希鹄等,还总结了用桐油防治虫害的经验。《农桑辑要》中,有用苏子油防治𫋩蛛、步屈、麻虫、桑狗等害虫的方法。 明清时期 此时除继承传统的药物防治方法外,还广泛使用混合药剂,并开始试用化学药剂,从而提高了防治效果。在植物性药剂的应用方面,又采用了巴豆、烟草、雷公藤等。清代沈秉成的《蚕桑辑要》中,载有用喷筒喷巴豆液防治桑树毛虫和尺蠖的经验。清同治年间《浏阳县志》中,有用烟茎插入稻田泥中,防治稻螟的方法。清代赵学敏的《本草纲目拾遗》中,有用雷公藤治虫的记载。明代宋应星在《天工开物》中总结了陕西、河南、山西等地区,用砒霜拌种和浙江宁、绍地区用砒蘸稻秧根防治地下害虫的经验。清代蒲松龄《农桑经》中有山东地区用信石制毒谷拌种防治地下害虫的新方法,以及明代徐光启总结的用硫磺防治林木害虫;清《抚郡农产考略》中用硫磺熏烟方法防治柚树害虫和用硫磺水浸秧根防治稻虫等经验。这一时期应用灰类和油类治虫也有新发展。另外为提高药效,人们广泛采用了混合药剂,主要有:石灰桐油混合剂、巴豆油类混合剂、百部醋碱混合剂、苦参石灰混合剂、硫酸铜石灰混合剂等。 生物防治 中国农业害虫的生物防治有悠久的历史。 西周至战国时期 此时期对生物间互相制约的现象有了初步认识,《诗经·小雅·小宛》中“螟蛉有子,蜾蠃负之”的诗句,说明早在西周时代的人们对寄生蜂就已有朦胧的认识。及至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对生物间互相制约的现象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如《庄子·山木篇》中载有庄周游于雕陵之樊时,发现螳螂振臂捕蝉,喜鹊捕食螳螂的现象,并得出“物固相累,二类相召”的结论。《战国策》中还曾经谈到蜻蛉啄食蚊虻的现象,所有这些对生物间互相制约现象的认识,都为农业害虫的生物防治奠定了生态学的初步基础。先秦时期人们对“鹩剖苇”和“䴕斫木”的观察,为中国后来保护益鸟治虫的先声。 这里所说的“鹩”就是“鹪鹩”,它剖苇的目的是为了啄食苇中的害虫;“”是啄木鸟,它长有锐利的尖嘴善于啄食树木中的害虫。由于人们对这种食虫鸟类的发现,所以如《礼记·月令》中提出了孟春之月“禁止伐木”,禁止“胎夭飞鸟”的禁令,是中国保护益鸟的最早记录。 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 人们对生物间互相制约的现象有了比较深入的认识。如东汉王充的《论衡·物势篇》中就有“诸物相贼相利,含血之虫相胜服,相啮噬,相啖食”的论述。南朝梁时陶弘景在他的《名医别录》中,批驳了蜾蠃把螟蛉之子养为己子的谬说。对寄生蜂的生活习性作了比较正确的解释。《南方草木状》首先记载了我国人民利用黄猄蚁防治柑橘害虫的情形:“交趾人以席囊贮蚁鬻于市者,其窠如薄絮,囊皆连枝叶,蚁在其中,并窠而卖。蚁赤色,大于常蚁,南方柑橘若无此蚁,则其实皆为群蠹所伤,无复一完者矣。”说明当时南方柑橘产区已把黄猄蚁作为防治柑橘害虫的重要措施。这是中国以虫治虫的最早记载,也是世界上以虫治虫的先声。这一时期,封建官府还很重视保护益鸟治虫。如《汉书·宣帝纪》中载有,西汉宣帝元康三年(公元前63)皇帝亲自下诏颁布保护飞鸟的命令:“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后魏时期,有些地方官还制定和颁布过保护益鸟的法律。如阚骃的《十三州志》中就有此类记载:“上虞县有雁为民田春拔草根,……县官禁民不得妄害此鸟,犯则有刑无赦。” 隋唐五代至宋元时期 中国农业害虫的生物防治有了初步发展。首先是以虫治虫的范围有所扩大,方法有所创新。唐代刘恂的《岭表录异》谈到岭南地区人们买黄猄蚁养柑子的事例。宋代庄季裕的《鸡肋编》中载有收取柑蚁的新方法,就是利用黄猄蚁嗜脂的习性“用猪羊脬(膀胱)盛脂其中张口置蚁穴旁,俟蚁入中,则持之而去”的方法。宋代还发现了虸蚄(粘虫)的天敌“傍不肯”。沈括的《梦溪笔谈》中说:傍不肯“遇子方虫,则以钳搏之,悉为两段,旬日子方皆尽,岁以大穰。”苏轼的《东坡志林》中也有类似的记载。这里所说的“子方”虫即粘虫,而“傍不肯”则是步行虫之类的天敌昆虫。此时期,保护益鸟治虫也有新发展。唐代段成式在《酉阳杂俎》中就载有益鸟治虫的不少实例:一是开元二十三年(735)榆关(今山海关)有虸蚄虫,延入平州界(今河北卢龙县)亦有群鸟食之;二是天宝二年(743)平卢(今辽宁朝阳)有紫虫食禾苗,时东北有赤头鸟群飞食之;三是开元中,贝州(今河北南宫县)蝗虫食禾,有大白鸟数千,小白鸟数万,尽食其虫。五代时期,后汉政权也很重视保护益鸟治虫,如《新五代史·隐帝》中载有,乾祐元年(948)皇帝曾下诏:“令民间禁捕鸜鹆。”元代大德三年(1299)皇帝曾亲自下诏“禁捕鹙”,因为蝗“在地者为鹙啄食”,“飞者以翅击死”。由此可见这一时期受到保护的益鸟已经有赤头鸟、大白鸟、小白鸟、鹆、鹙等多种,利用益鸟防治的有紫虫、虸蚄、蝗虫等农业害虫。 明清时期 这时期的生物防治方法有了进一步的发展,首先是黄猄蚁的应用更加广泛。此期岭南的广大地区不仅将黄猄蚁的防治范围扩大到柑、橘、柚、柠檬等柑橘类果树,同时还普遍采取了“繁竹索引”或“藤竹引度”等方法,使黄猄蚁“往来出入”,“树树相通”,提高了防治效果。这一时期还特别注意保护益鸟治虫,灵寿、广陵、凤阳、唐县、夏津、南昌、丰润、宁河、当阳、叶县、仁化等县的县志中都有保护益鸟治虫的事例。被保护的益鸟有山鹊、鸜鹆、鹙、白鸟、海鸽、白颈鸟、鹰隼、鹞、黄雀等多种,所防治的害虫以蝗虫为主,另外还有粘虫等害虫。这一时期还盛行放鸭治虫。据明代《霍文敏公文集》记载:广东的香山、顺德、番禺、南海、新会、东莞等地,“皆产一虫曰蟛蜞,能食谷之芽,大为农害,惟鸭能啖食焉,故天下之鸭惟广南为盛”。清代的许多地方利用鸭子捕食蝗蝻取得良好效果。陆世仪的《除蝗记》中对放鸭治蝗有生动描述:“蝗尚未解飞,鸭能食之,鸭群数百入稻畦中,蝝顷刻尽,亦江南捕蝝一法也。”中国人民在清末或民初期间还创始了痘毒治蝗的生物防治法,如湖北《蒲圻县乡土志》载有:“捕得蝗,刺孔点以痘浆,放令飞去,痘毒传染,其种自灭。”这是中国人民以病毒治虫的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