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1)对本单位所属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2) 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违犯党纪国法,应当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 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予解决或不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的委员会成员违反党纪的行为和对某些特殊案件的检查,应当事先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或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3)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派委员参加并指导下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民主生活。(4)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所要改变的决定,如果已经得到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