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安置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负责实施的妥善安排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人员生活,使他们安度晚年的优抚保障项目。根据国家有关现行政策规定,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人员有: (1)部分离休的军队干部; (2) 退休的军队干部;(3) 落实政策改退休的原军队干部; (4) 退休的军队无军籍人员;(5) 退休的志愿兵。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的基本政治待遇到地方上不变,地方上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让他们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生活上,军队离休干部暂时保留军籍,待遇原则上保持在部队时的标准;退休干部则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结合军龄、职务,因公、因战致残、致病等情况来确定。国家并对他们的住房、家属子女安排等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