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衔授予权有关军人军衔批准权限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授予权包括3种情况:一是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的批准权限。条例规定: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中校、少校由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上尉、中尉、少尉由集团军或者其他在军官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一级上将的授予权,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二是军官军衔晋级的批准权限。条例原则规定按照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批准,但又具体规定了以下几条: (1) 副师职(正旅职)军官晋升为大校的,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晋升为大校、少将、中将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2)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晋升为上校的, 由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3) 副营职军官和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晋升为少校的,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三是士兵军衔的批准权限。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官由团或相当于团的单位的主官批准;军士由营或相当于营的单位的主官批准;兵由连或相当于连的单位的主官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