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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军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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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军器监

军器监

官署名。宋初兵器制造之职归三司胄案。熙宁六年(1073)废胄案,按唐制置军器监,以侍从官总判。元丰改制,始置监、少监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二人,掌监督缮治兵器什物,以供军国之用。建炎三年(1129),以军器监并归工部,绍兴三年(1133)后,又陆续置官。南宋以后,制造后器事多归工部军器所。军器监事务转轻,其官以有声望者充任,号称储材之地。

☚ 将作监   都水监 ☛

军器监

❶官署名。唐代五监之一。唐初始置,领甲坊、弩坊等署,负责武器之缮造。武德贞观中,都曾停废,其职并入少府监。开元初再置,十六年(728)移于北都太原,故又称北都军器监。
❷官名。即军器监的长官。置一人,正四品上。其副职为少监。军器监移于北都后,也曾以太原尹兼领。

军器监

宋官署名。宋初,制造兵器等事归三司胄案,官无专职。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废胄案,承唐制设军器监,以侍从官总判监事,统属东、西作坊,作坊物料库,皮角场以及各州都作院,规定弓矢、干戈、甲胄、剑戟等制作法式,量用给材,依制作精粗、多寡为赏罚。元丰改官制,始置军器监、少监为正、副长官,并设丞助理本监事务。掌监督制造兵器,以供军用。高宗建炎三年(1129年),并归工部。绍兴三年(1133年),复置丞;十一年(1141年),又置军器监与少监。南宋后期,制造军器主要归工部都大提举内外制造军器所掌管,军器监事务稀简,号为“储才之所”。

军器监

军器监

官署名。官名。北周始置。唐、宋皆置。掌制造兵器。唐代时设时废。宋神宗始设。为改良兵器,实从王安石所请。《新唐书·百官志三》: “军器监: 监1人,正四品上; 丞1人,正七品上。掌缮甲弩,以时输武库。总署二: 一曰弩坊,二曰甲坊。主簿1人,正八品下; 录事1人,从九品下。〔武德初 (公元618年) 有武器监1人,正八品下。掌兵仗、厩牧。少监1人,丞2人,主簿1人。七年 (公元624年) 废军器监,八年复置,九年又废。贞观六年 (公元632年) 废武器监。开元以前,军器皆出右尚署,三年置军器监,十一年复废为甲弩坊,隶少府,十六年复为监有府8人,史12人,亭长2人,掌固4人〕。”

☚ 捐纳房   军器局 ☛
军器监

军器监

官署名。此周武帝始置军器监。唐高祖武德元年 (618) 置,掌兵器甲弩制造。太宗贞观初 (627—649) 并入少府监为甲弩坊。开元初置军器使,三年 (715) 改使为监,领甲坊、弩坊二署。军器监1人,正四品上,丞1人,正七品上,甲坊、弩坊令皆正八品下。弩坊署掌矛矟,弓矢、排弩、刃镞制作,甲坊署掌铠甲、筋角等制作。十一年又隶少府为甲弩坊。十六年于北部太原置军监,亦尝以太原尹兼领,二十五年废。天宝六载 (747) 复置监,乾元元年 (758) 废监置使。宋初,兵器制造事属三司胄案,神宗熙宁六年 (1073) 复置,以侍从官判监事,领东、西作坊与各州都作院。元丰(1078—1085) 改制,置监、少监。南宋初并归工部。高宗绍兴三年 (1133) 后陆续置官。金章宗承安二年 (1197) 置,泰和四年 (1204) 改军器署,直隶兵部,有令、丞、直长。至宁元年 (1213) 复为监,统属军器库、利器署,掌修治邦国兵器事。元初亦置,世祖至元二十年 (1283) 改武备监。

☚ 将作监   都水监 ☛

军器监

古代设立的兵器制造机构。监官由文臣担任。起始于北周建德四年(575年)。唐代沿袭北周的建制,于武德元年(618年)设立军器监,设监1人,正四品:丞1人,正七品,职掌兵器甲胄的制造。下领弩坊署和甲坊署,都设署会丞和工匠监作。据《唐六典》记载,唐代已有制造兵器的统一标准。北宋熙宁六年(1073年),朝廷也设立军器监,改良兵器制造,统一规格,并设有衣甲器械库加以储藏。金朝也延用军器监制度,专管兵器制造。元初也设立军器监制造兵器,后改称武备监。

军器监

官署名。北周建德四年(575)置。唐代时置时废,玄宗时才基本稳定。置时长官为军器监、少监。下属有丞、主簿、录事。领甲坊、弩坊两署。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为督造军械,又设军器监,下统东、西作坊,作坊物料库及皮角场。职掌军器杂物的制造、修缮及保管。监官以文臣兼充。南宋时并于工部。金又置。元代改称军备监。

军器监

(1) 官署名。唐武德初,有武器监一人,正八品下,掌兵仗、厩牧。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废武器监。开元以前,军器均出右尚署,三年(公元715年)置军器监,十一年(公元723年)废;复为甲弩坊,隶少府,十六年(公元728复为军器监,迁监址于北都太原,故又称北都军器监,掌修治甲弩,按时输入武库。设监一人,正四品上;少监一人,正五品上,丞二人,正七品上。下设主簿、府、史、亭长、掌固等。领弩坊、甲坊二署。宋初,制造兵器事属三司胄案,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废胄案,承唐制置军器监,以侍从官总判监事,领东西作坊与各州都作院,规定制作法式,依制作精粗为赏罚。元丰改制,置监与少监为正副长官,丞助理本监事务。掌督造兵器以供军用。监内组织分案五,置吏十三,隶属机构有东西作坊、皮角场。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诏军器监并归工部。绍兴三年(公元1133年)后,又陆续置官。南宋后期,制造军器等事主要属工部军器所,军器监事务稀简号称储才之所。辽不设军器监。金于承安二年(公元1197年)设军器监,泰和四年(公元1204年)罢,并甲坊、利器两署为军器署,置令、丞、直长,直隶兵部。至宁元年(公元1213年)复为军器监,置监从五品;少监从六品;丞从七品。下辖军器库、利器署,掌修治军器。元世祖改军器监为武备监,旋又改为武备寺。(2)官名,唐宋金军器监的长官即称军器监。

军器监

官司名。隶工部。北宋在开封兴国坊。南宋在临安府保民坊。


职源与沿革

北周武帝四年置(《通典·职官》9《军器监》)。北宋初具官无员,武器制造归南、北二作坊(后改东、西二作坊),弓弩院、诸州作院。熙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始实置监(《宋史·神宗纪》2、《通考·兵考》13《兵器》)。南宋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罢。绍兴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复置(《十朝纲要》卷22)。


职掌

❶宋前期,军器制造、储积之职,领于三司胄案。本监存其名而不备员(《咸淳临安志》卷8《军器监》引《监王记题名》)。
❷熙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三司胄案为军器监,按《唐令》振举监职,总内外军器之政(《长编》卷245戊戌)。元丰新制后不变,止是官员正名而已,即改判监、同判监为军器监监、少监等(《宋史·职官志》5《军器监》、《分纪》卷23《军器监》)。


编制

❶熙宁六年六月置监,设判监事、同判监事二人,其后并置丞、主簿、勾当公事官各一员(《玉海》卷124《熙宁军器监》,《长编》卷269庚寅、卷281丙申)。
❷元丰新制,设监、少监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分案五、置吏十三。总局五:东、西作坊,作坊物料库,皮角场,及广备指挥(《宋史·职官志》5《军器监》、参《宋会要·食货》56之16)。
❸南宋建炎三年并归工部。绍兴三年十月复置监丞一员,十一年四月复置监、少监各一员。隆兴元年七月又省长贰,止存丞一员。乾道五年四月复置少监、六年十一月复置监(《咸淳临安志》卷8《军器监》)。


简称与别名

❶军器、监。《咸淳临安志》卷8《军器监》31《监王记题名》:“唐设官,军器与将作并列。国朝具官无员、而其职掌隶于三司。熙宁更制,然后军器有监。”《长编》卷245熙宁六年六月戊戌:“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其所统摄并依将作。”
❷戎监。《愧郯录》卷13《冷端甲》:“杨大监简在戎监。”《宋诗纪事》卷53《杨简》:“宁宗朝,累官军器少监,出知温州。”
❸武监。《后村大全集》卷60《赵希贤军器监丞》:“尔列属武监,由簿而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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