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破坏军事设施罪军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对军事设施进行破坏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 犯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军事设施的所有权和军事利益。(2)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军事设施的行为。这种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积极地去实施破坏是作为,消极地不负责任而引起一定的危害后果而达到犯罪目的是不作为。 (3)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该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重要军事设施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