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约现役军人一方与非军人另一方即男女之间以结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中国婚姻法对婚约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对现役军人的婚约,国家法律政策曾承认并加以保护。195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暂行规定》中规定: “如现役军人与家庭有通讯联系者,其订婚一方提出取消婚约,须得革命军人同意。”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婚约关系,应予保护。”1980年以后,根据有关规定,军人婚约已不受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