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综合开发计划National Comprehansive Development Plan
日本政府为有效地利用国土资源而对开发工作进行的计划干预。1950年制订了《国土综合开发法》,规定经济与社会文化的发展必须同国土的自然条件结合起来,以达到综合利用、开发和保全国土的目的。1962年政府制订了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内容是:(1)对交通拥挤、用水不足、有工业污染的“过密地区”,限制建设新厂。(2)“过密地区”的外围作为“开发地区”,设定据点。(3)在”过稀地区”建立工业区与开发大,中规模城市。但在实践中并未达到计划要求,且重化工业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公害,因此在1969年和1976年分别制订了第二次、第三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继续解决人口的过密与过稀问题,以达到合理利用有限的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