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行政行为军事机关依据军事行政法对部队实施管理而直接或间接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按行为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抽象的行政行为是指军事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普遍行为规范的行为。如中央军委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就是抽象的行政行为。具体的军事行政行为是军事机关依法对具体事项或者特定人采取措施的行为。具体的军事行政行为按方式可分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理、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执行等。军事行政行为以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以军事机关是否可以自动采取行政行为来划分,可分为主动行政行为和被动行政行为;以军事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等等。军事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授权,有法律依据。一切军事行政行为的形式、方法、内容、目的必须符合法律,军事行政行为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被管理的军事机关、单位或者军人,都必须服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