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军事检察院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军事检察院条例苏联军事检察工作的基本法规。国家在武装力量中行使检察权的各部门组织与活动的基本依据。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1966年12月14日命令和1966年12月19日苏联法律批准。共3章27条,包括:总则、军事检察长和军事检察员的权力,军事检察院的组织和编制等。条例指出: 依照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总检察长及下属军事检察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苏联武装力量中是否准确执行法律实施最高监督,军事检察院只服从苏联总检察长,行使职能不受任何地方和军事机关的干涉。条例明确规定军事检察院的职能是: (1) 同一切危害苏联安全、危害武装力量战斗力、违反军纪和各项勤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采取措施防范违法行为,消除违法根源; (2) 监督武装力量准确划一地执行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的各项法律,及时采取法定措施以制止任何人的任何违法行为; (3)保护军人及其家属、武装力量职工和其他公民,以及部队、机关、院校、企业、团体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同时规定,军事检察院以其全部活动,在苏联武装力量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军人始终不渝、准确地执行苏联法律、军人誓词、各种条令、指挥员和首长的命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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