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审判法有关审理现役军人刑事犯罪案件活动程序的专门法规。其适用范围为台湾国民党现役军人犯《陆海空军刑法》、《战时军律》等刑事法规所规定之罪者。台湾当局于1956年7月7日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先后于1956年12月24日、1967年12月14日两次修正公布。全文共252条,分为三编。第一编总则,计4章66条,主要就现役军人刑事案件的审级、军事审判机关人员的职权、军事法庭的组成及案件管辖权、军事检察官的职权等军事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了规定。第二编诉讼程序,计7章185条,主要规定了侦查、初审、复审、再审、非常审判、执行等进行军事审判活动的程序。第三编附则,规定了该法的施行日期。为了保证该法的施行,台湾当局于1956年7月19日公布了《军事审判法施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与该法同时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