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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捕获品的再次被拿捕。在被判决没收之前,交战国对敌国所拿捕的中立捕获品再予拿捕。将使被拿捕的捕获品获得自由而不偿付任何救助费。不过,各国实践对于这一问题并无一致做法,也很少有条约的明确规定。
交战国对同一敌国船舶或具有敌性的中立国船舶再次夺取,并将其置于本国主权之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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