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军队职务等人员的军龄计算
根据军官军龄计算办法规定:
❶由军队转到地方工作,后又由他方转回军队工作的人员,除仍兼军队职务者外,其在地方工作的时间,应从军龄中扣除。
❷原系地方干部兼任军队工作职务后调军队工作的人员,其兼任军队工作职务的期间,可计算军龄。
❸由军队派往军队以外担任军事工作任务的干部,其在担任此项工作的期间,可计算军龄。
❹由我军送往地方学校培训的在职干部,如学习后随即回到军队工作者,其在地方学校学习的期间,可计算军龄。
❺经我军正式接收后再由我军直接送地方代训的青年知识分子,如受训后随即回到军队分配工作者,其由地方代训的期间,可计算军龄。
❻由我军派往苏联军事学校学习的干部,其在苏军校学习期间,可计算军龄。
❼1943年军委机要处与中央机要科合并后,由军队调到中央机要局工作后又回到军队工作的机要干部,其在中央机要局工作期间可计算军龄;如有的大军区党、政、军机要部门没有分开,由军队调往该机要部门工作的机要干部,在地方和军队共同领导的期间可计算军龄。
❽解放初期为了开辟地方工作,由军队临时组织的工作队,或临时派地方工作的在职干部,在任务完成后即回军队工作者,其在地方工作的期间,可计算军龄。如系调离军队,正式担任地方工作职务,则其在地方工作的期间,不应计算军龄。
❾凡在我军直接领导下的军事工厂内工作的军人,其在该工厂工作的期间可计算军龄;但如该工厂已划归地方领导,或本人曾转业到地方领导的工厂工作以后又转回军队者,则其在地方工厂工作的期间不应计算军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