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典试委员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典试委员会民国时期文官考试机构之一。于文官考试举行之时临时设置,考试完毕即行裁撤。“典试”即主持考试事务之意,包括命题、阅卷、评分、面试、成绩审查等。北京政府1913年《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对典试委员会作了规定;1915年《文官高等考试典试令》、《文官普通考试典试令》不再称典试委员会,而以“典试官”统称典试各员。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典试委员会组织法》、《典试规程》、《典试法》,均将典试委员会作为主持文官考试事务的专门机构,并对其构成和职掌作了明确规定。参见“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典试委员会组织法”。 典试委员会 典试委员会澳葡政府各部门负责主持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考试的组织。典试委员会由主席1名、委员2名组成。在正选委员外,委任2名候补委员,以便在正选委员出缺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替补。如果典试委员会主席出缺,则由正选委员按开考公告所载排名次序依次替补。典试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其职级必须高于应考人将填补的职级。如果主考政府机关无法满足此项条件,典试委员会委员得由在其他政府机关任职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担任。有合理理由时,其中1名委员可以由拟填补公职中的同等职级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员担任。典试委员会主席得指派1名委员担任秘书工作。典试委员会成员如果与应考入有直系任何亲等的亲属关系,或者姻亲关系,又或者旁系第三亲等以内的亲属关系时,应该回避,由候补委员替补。典试委员会有权: (1) 负责招聘和甄选工作,要求专家编制、选用及修改试题。遇有不熟悉的问题,得要求专家予以解释; (2) 向应考人所属机关索取其认为必需的资料,尤其是应考人的个人档案;(3)要求应考人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自认所具备的特长,亦有权要求应考人提供与评分和排名标准有关的履历补充资料。典试委员会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作出决定,但必须有全体正选委员或者正选委员的替补人出席,方能进行工作。典试委员会会议应作记录,载明其主要工作及作出某一决定的理由。会议记录应该保密,如有申诉,得向有权受理申诉的官员出示,亦得向申诉人出示与其直接有关的部分。 ☚ 一般考试 特别考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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