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以收取实物作抵押进行放款的行业。又称当铺或当店。通常押期在6~12个月之间。押款数额一般是抵押品价值的5成以下,月息一般在2~3分之间,最高可达8分,最低只有4厘。如果当户越过满当期限而无力赎回当物,只得以极低价值,将当票以当本1/10~7/10的限价出售,否则由当铺没收其押品。 典当业典当亦称“当铺”或“押店”。旧中国以收取衣服等动产作质押,向劳动人民进行放款的高利贷机构。经营典当业务的行业称典当业。典当受押物品成交后,付以收据,称为“当票”,载明所当物品及抵押价款,交押款人收质。质押期限自6个月到18个月不等。过期不赎,典当即没收其质押品。质押放款额一般在抵押品价值的5成以下,利率极高,剥削严重。50年代初,《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典当业按适当税率计征营业税。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典当停止营业。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有的地方又恢复了典当业,为了适当这一新情况,统一税收政策,财政部于1988年5月18日发文通知,在现行营业税中增设“典当业”税目,对典当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定率计征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