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的减免
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减免进出口关税的权限属于中央。各地海关一般按海关法和税则及中央指示执行减免。目前,依据海关法减免关税的主要有:1.《进出口税则》中规定的免税货物;2.进出口关税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货物,免征关税;3.在国外运输途中或起卸时遭受损失的,可以酌情减免进口关税;4.进出口广告品和用作化验用的进口货样,以及国家机关、企业价购的和免费赠送给国外的货样,免征关税;5.暂时进口保证复运出口或暂时出口定期复运回国的货样、展览品等,免征关税;6.专为制造特种外销商品的主要进口原料,减税或免税;7.对于非贸易性自用物品的关税减免,只要在关税人民币50元以下的,可以由关长酌情核定;8.科教用品:进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实验、教学等用品及其样品,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