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提举擅配匠妻案
元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十月,大都路申文礼部:“蔡阿吴系金玉局人匠蔡六妻室,夫亡,抛下男添儿应当身役。有本局官关提举,服内强将阿吴分付一般银匠王庆和为妻。”礼部经审议认为:“蔡阿吴夫亡已有男添儿应役,其本局官服内擅将本妇配与王庆和为妻,于理未应,合令本妇离异,与伊男添儿依旧应当旧役。”中书省批准了礼部的判决,并将其编入《大元通制》,作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文中“金玉局”为元朝官府手工业局之一,此中匠户必须世代应役,不得改业,身份相当于“工奴”,亦无婚姻自由。此案中蔡阿吴即因已有男儿可当匠役,因而不得改嫁他人。元代匠户的地位于此约略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