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空产品在部队试飞的暂行规定1980年2月25日,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首长批准,司令部、航空工程部联合颁发施行。其主要内容是: (1)有关申请进行科研、定型试飞任务的基本程序、协调办法和空军对试飞任务安排的规定。(2)有关产品研制单位和部队组成领导小组共同拟定试飞大纲、研究和制订飞机的加、改装方案,以及试飞大纲审批和实施的规定。 (3)有关试飞的收费办法的规定。 “规定”还要求:被试产品试验合格后方可装机;飞行中的组织指挥、机务、领航、气象及外场专用车辆应由部队负责;飞机的加、改装及恢复工作应由被试产品的研制单位负责;参试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