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1954年9月28日在纽约签订,1960年6月6日生效。共6章42条。公约规定: 无国籍人是指任何国家根据其法律均不认为是其国民的人。缔约各国在宗教、发明、设计、商标、商号名称、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法院出庭、定额供应、初等教育、公共救济、劳动立法和社会安全以及财政征收方面,给无国籍人以国民待遇; 缔约各国在动产和不动产、结社权利、以工资为报酬的雇佣、自行开业、自由职业、住房、初等以外的教育,以及迁徙自由方面,给无国籍人以尽可能的优惠待遇,至少不得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 无国籍人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规章; 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理由外,缔约各国不得将合法留在其领土内的无国籍人驱逐出境;缔约各国应尽可能便利无国籍人的入籍和同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