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1979年10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财政部发布施行。共6条。(1)补助对象:孤老烈士家属和孤老病故军人、失踪军人家属;没有亲属抚养或虽有亲属而无力抚养的烈士、病故、失踪军人的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力而其子女又无力供养的烈士、病故军人、失踪军人的父母和配偶;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 (2)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6~10元;小城市和城镇每人每月10~15元;大、中城市每人每月15~20元。(3)建立定期定量补助的审批和领取制度:由基层民政组织召集群众评议,张榜公布,经公社(街道)审查,报县(市、市辖区)民政局批准,并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费领取证》。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优抚对象,持证按期到公社、街道办事处或受委托的发款单位领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对象,可委托专人代领或送款上门。 (4)继续做好优待劳动日工作。(5)加强对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领导。(6)调整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从1979年10月10日起执行。1985年已将优抚对象的定期补助改为定期抚恤,并提高了抚恤标准,使他们的生活有可靠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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