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错责任又称“契约缔结上的过错责任”。在契约缔结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时,有过错一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首创缔约过失学说,此后德国民法学者对缔约过失的法律基础提出了多种观点,重要的有以下几种: (1)侵权行为说,认为除法定情形外,因缔约过失所致损害,应由侵权法调整。(2)法律行为说,主张从法律行为理论上来说明缔约过错责任。(3)法律规定说,认为应通过类推适用法律的某些规定来确定缔约过失的责任基础。(4) 附随义务说,认为缔约人违反协力、照顾、保护与忠诚义务,即负赔偿责任。(5)诚实信用原则说,认为缔约过错责任的法律基础为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错理论已为不少国家的学者以及立法、司法实践所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