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1988年7月1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7月3日命令公布。共14条,主要内容是: (1)功勋荣誉章分为3种: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为一、二两级)、独立功勋荣誉章、胜利功勋荣誉章。分别授予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犯有严重错误的待作出结论和处理意见后再确定是否授予。(2)授予功勋荣誉章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主席颁布命令。(3)授予功勋荣誉章的人员,在军内给予参加重大节日集会和阅兵活动、观看所在地区部队的军事演习、优先聘请担任荣誉职务、发给定额荣誉金等优待。(4)在中国共产党各级顾问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等组织担任职务而不在军队继续担任职务的军队干部,依照本规定授予功勋荣誉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