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907年10月18日签订于海牙的海牙第九公约。关于海战中海军能否轰击不设防城市、港口的问题。在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上未取得一致意见。在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上方达成了关于海军轰击制度的协议,通过了该公约。截止1984年,共有33个国家批准或加入。公约分为3章计13条。明确规定禁止海军轰击不设防的港口、城镇、村庄、居民区和建筑物,但可对处在不设防地区的军事工程、陆海军设施、武器、战争物资仓库、可用于满足敌国舰队或军队需要的工厂和设施以及停泊在港口内的军舰进行轰击,从而确立了军事目标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