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亦称“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1949年8月12日签订于日内瓦。公约共6部分,计143条,另有5个附件,几乎是一部战俘待遇的法典。第一部分为总则。要求各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尊重公约的规定。第二部分为战俘的一般保护。要求拘留国应对战俘所受待遇负责,并规定了战俘享有的人身、荣誉、生活、健康等一般权利。第三部分为在俘。这部分是有关成为战俘后的地位和具体待遇的详细规定。第四部分为在俘的终止。有关战争期间战俘直接遣返和中立国收容战俘、战争结束后战俘的释放与遣返、战俘死亡的处理等内容的规定。第五部分为战俘情报局及救济团体。要求冲突各方、中立国或非交战国为战俘设立正式情报局,负责战俘情报的转达。第六部分是关于公约的执行。公约的5个附件是《关于直接遣返及中立国收容伤病战俘之示范协定》、《混合医务委员会规则》、《关于集体救济物品规则》、《关于几个证件的式样》和《关于战俘向其本国汇款之示范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