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以理杀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以理杀人清·戴震批判宋明理学禁欲主义道德的用语。语出自《与某书》:“而其所谓理者,同于酷吏之所谓法。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浸浸乎舍法而论理,死矣,更无可救矣!”认为“理在事中”,“理存乎欲”,“有欲,有情,有知”,是人的自然本性。“天理”即是人的情欲“不爽失”,即有节适中。故离开了人的情欲也就无所谓“天理”。并据以揭露宋儒的“存天理,灭人欲”之说,违背了人性,歪曲了理之本质,“虽视人之饮寒号呼,男女哀怨,以至垂死冀生,无非人欲,空指一绝情欲之感者为天理之本然”(《孟子字义疏证》卷下)。这就使“理”变成了“忍而残杀之具”,而临之于“卑者、幼者、贱者”。其危害之烈,胜过了酷吏之法和老庄释氏的无欲说,致使斯民“死于理”而无人“怜之”, “天下受其害者众也”。“尊者以理责卑,长者以理责幼,贵者以理责贱,虽失,谓之顺;卑者、幼者、贱者以理争之,虽得,谓之逆……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同上,卷上)该命题揭露了封建纲常名教虚伪、残忍的本质和封建统治者以理杀人的暴行,反映了社会下层人民要求平等的愿望。其对宋明理学的批判,对后来的反封建礼教的斗争具有深远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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