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1907年10月18日签订于海牙的海牙第三公约。1904年2月7日日本海军不宣而战,导致爆发的日俄战争,引起西方国家对战争开始规则的重视。1906年,国际法学会提出3项原则,要求在未经宣战或发出最后通牒前,不得开始战争行动。这项要求在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形成该公约。公约正文有8条,主要内容规定在前两条。第1条规定:缔约各国除非有预先的和明确无误的警告,彼此间不应开始敌对行为。警告的形式应是说明理由的宣战声明或是有条件宣战的最后通牒。第2条要求交战国应将战争状态的存在毫不迟延地通知各中立国,只有在中立国接到通知之后,才对它们发生效力。第3~8条主要就条约的效力、批准、加入、退出等问题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