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所列案件的管辖范围的通知1986年3月2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保卫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发出,1986年5月1日起试行。主要内容有:(1)军事法院直接受理以下军人违反职责案:遗弃伤员案,虐待俘虏案;(2)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武器装备肇事案,泄露、遗失军事机密案,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案,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虐待部属案,违抗命令案,假传军令案以及军事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3)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案件有:为敌人或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案,逃离部队案,偷越国(边)境外逃案,阻碍执行职务案,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案,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案,战时自伤案,战时造谣惑众案,临阵脱逃案,故意谎报军情案,贪生怕死投降敌人案,掠夺、残害战区无辜居民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