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庇护的公约
1928年2月20日签订于古巴的哈瓦那,由当时出席第6届美洲国家会议的21个美洲国家参加签约。该条约共4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对于“在使馆内、军舰上、军营中或军用飞机内”给予外国政治犯以庇护的行为,应受到尊重与承认; 地方政府可以要求受庇护人立即离开其领土,并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使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各国不得庇护普通刑事犯、已决犯、陆军或海军逃兵; 行使庇护权的国家的外交官员,应在庇护行为完成后立即通知受庇护人所属国的外交部长或地方行政当局。由于许多国家后来不赞同上述公约规定,该公约未成为普遍国际法规范。中国也未参加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