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由国务院批准,经劳动人事部发布施行。实行技师聘任制,是我国工人的技术培训和管理制度的一项改革,也是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技师,是在各行各业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立的一种技术职务。他们是技术工人中的“能工巧匠”,具有较高的技能、技巧和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分析解决生产技术难题,防止排除事故隐患,以及传技艺带徒弟,因而是活跃在生产岗位第一线的一批重要科技人员。该《暂行规定》对技师的任职条件、考评聘任、享受待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内容是:(1)聘任技师的条件。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考试、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2)申请技师程序。由本人提出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要由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或技师考评组织考核、评审,合格者发给技师考核合格证书,并由其所在单位在国家规定的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3)聘任期限和待遇。聘期为3年至5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被聘任的技师一般每月有15元至25元职务津贴。如果技师离开本工种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就不再享受技师津贴和其他有关福利待遇。此外,该《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社会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实行这项规定,是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对引导和鼓励工人在本职岗位不断钻研业务,提高技术素质,促进更多工人技术人才的成长,以及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关于私营工商企业中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 1949年11月22日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提请当地军事管制委员会或人民政府予以采纳公布施行。主要内容为:(1)劳资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雇佣与解雇手续;规定厂规、铺规的手续及内容;工资;工作时间及假期;女工童工问题;有关劳动保护与职工福利问题。(2)订立劳资集体合同的原则与手续。由各行各业劳资双方所组成的团体,各自召开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选举委员会拟定各自的集体合同草案;由劳资双方各自推选能代表全体利益的同等数量的代表,根据双方自行拟定的合同方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采取民主协商办法,逐条研究,取得协议,协商时邀请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局派人参加;获初步协议后,由劳资双方各自召集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修改,再将修改意见提交双方代表讨论协商,再次取得协议;双方代表向各自所代表的全体人员负责起见,应将二次协议交由劳资双方各自召开的全体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然后由双方代表签字,申请劳动局批准实行;集体合同公布时须写明签订地点、时间、双方团体名称、有效期限。(3)集体合同的效力与变更和解除办法。集体合同签订并经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局批准后,在有效期间内适用于订立该合同的各产业行业,双方全体人员均须一律遵守执行;合同有效期满后,如双方仍愿继续执行,得由双方推举代表签订合同延期协定,申请劳动局备案后延长有效期限;在合同有效期内,劳资双方的任何一方,因特殊理由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时,得由双方推举代表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得申请劳动局调解或仲裁解决;集体合同废止条件为,合同有效期满者,工厂、商店因遭受不可抗拒的灾害而停办者,经政府批准转业或缩小生产者,双方同意者。《暂行办法》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关于集体合同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文件名。1987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6月20日由劳动人事部颁发。旨在鼓励工人钻研业务,提高技术素质,稳定工人队伍,适应经济建设需要。对技师的职务名称确定、任职条件、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考核评审、发证和发证程序、聘任、辞聘、解聘违约、聘期、权利义务、职务津贴等做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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