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30年4月12日在海牙签订。共六章31条。主要内容:(1) 每一国家依照其本国法律所断定某人是否为其国民。(2) 凡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人,得被他所具有国籍的每一个国家视为各该国家的国民。(3) 国家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不得违反该另一国而施以外交庇护。(4)具有一上以上同籍的人,在第三国境内,应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通常是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国家或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5) 具有两个国籍的人,如果此项国籍并非由于他的自动行为而取得,经一国的许可,得放弃该国的国籍。除上述规定外,该公约对已婚妇女和子女的国籍、收养等问题也作了规定。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 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30年4月12日在海牙签订,1937年7月1日生效。共6章31条。主要内容是: 每一国家都可依其本国法确定本国国民,某人是否为其国民,亦依法国法断定; 双重或多重国籍人可被其所具有国籍的每一国家视为本国国民,但在第三国境内,应被视为只有一个国籍,其国籍通常是承认该人经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国家或与该人实际上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籍; 国家对于兼有另一国国籍的本国国民不得违反该另一国而施以外交庇护。该公约还对已婚妇女和子女的国籍、收养等作了规定。 ☚ 关于国际私法的公约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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